临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实现快处快走

发布时间:2019-08-03 13:07:15


  城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快速处置、调解道路交通事故,迅速消除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日前联合制定了《临沂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在我市正式实施。记者第一时间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且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制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轻微事故可当场进行认定处理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临沂市各机动车保险公司与市交警支队共同设立“临沂市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各财产保险公司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在理赔中心设立理赔工作服务台,及时受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处理工作;市交警支队在理赔中心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事故处理窗口,对有争议的轻微物损事故当场进行认定和处理,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当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时,应当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及时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车牌号、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还可采用摄像、照相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在撤离事故现场后24小时内,凭《记录书》或其它文字资料及相关证据,共同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因理赔需要向“服务中心”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赔。

  事故后不撤离现场的扣分处理

  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警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字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扣分。

  以下十类事故则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所持证件涉嫌假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驾驶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驾驶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嫌疑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一方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在19时至6时发生的事故;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