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承担全责赔偿营运损失

发布时间:2021-05-04 22:18:15


  罗某因驾驶不当,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撞击,造成重型普通货车部分损坏,最终一次性向重型普通货车车主米某赔偿营运损失2170.5元。

  事发当日,罗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拉萨往山南方向行驶。因其操作不当,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撞击,造成重型货车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罗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撞货车驾驶员柳某无责任。另查明,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张某,该车在2003年6月23日经拉萨某汽车运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办理车辆登记;被撞货车车主为米某。

:罗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米某赔偿营运损失2170.5元;被告张某、拉萨某汽车运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然米某不服一审判决,。

,罗某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米某的重型货车受到损害,导致该车因修理而停运23天,罗某应当对上诉人米某的重型普通货车的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车主为张某,是法律上的实际车主,故被张某应当与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拉萨某汽车运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的轻型普通货车为挂靠关系,拉萨某汽车运务有限公司应当与罗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米某上诉主张,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未能将车辆投入运营,导致先前所缴纳的相关养路费等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受损,所以被上诉人三方应当予以赔偿。对此,,而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营运损失一审已经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规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