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统一 城乡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19-08-27 11:09:15


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一直因标准不一,甚至“同命不同价”而备受关注。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小组讨论时带来一份专题报告,建议对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

昨天,宋鱼水代表向大会递交了一份长达29页的材料,这是海淀法院所作的《交通案件调研报告》。她表示,交通案件大多十分复杂,审理难度大。交通案件经常涉及多方当事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法律关系方,海淀法院曾审理过超过20个当事人的案件;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伤残、死亡赔偿金及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事项缺乏统一赔偿标准,使得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也不统一,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宋鱼水建议,应依据全国统一的标准或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死亡、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如果简单地以“农村”和“城市”为标准作为区分,赔偿的金额十分悬殊,将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最好的办法是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或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赔偿的标准。她同时建议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尺度,法官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适当调整。

她还建议将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部分,确保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特别是治疗费用能得到充分保障。宋鱼水表示,从司法实践看,虽然交强险总责任限额已提高到12.2万元,但仍然偏低,所以应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