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订下私了协议 事后反悔法院判决断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08 10:54:15


刘毅是外地来东营的务工人员,艰苦拼搏多年后,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包了一辆出租车搞客运生意,却没有想到因为一起事故与对方闹上了法庭。6月11日,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刘毅刚拉上一个乘客,在行驶途中与驾驶农用车的老王相撞,导致出租车上乘客受伤,出租车受损。事后,双方就车上乘客受伤一事达成“事故现金3000元,再无纠纷”的协议。落款上有双方车主见证人的签名,并且这份协议作为收条由老王保存。

交警部门后期对事故也做出了认定,认定刘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老王负主要责任。出租车的车损确定后,双方无法就车辆损失达成一致。为此,,要求其承担损失的70%共计13000余元。

庭审中,老王称“当时我赔偿的3000元就是这起事故的全部赔偿金,我们已经约定了再无纠纷,现在你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合理”。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交通事故中所出具的协议是否为原、被告之间对交通事故自行处理的协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不认可,车辆乘客也对赔偿金一事予以否认,所以不能认定收条是对乘客受伤一事进行协商处理的协议。而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协议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该收条是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据此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