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避险伤人 引险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0-12-29 06:26:15


【案情】

 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市区回家,在途经某市城南大道路段时,被告王某驾驶的货车突然横穿公路掉头朝市区行驶,被告李某为避免与被告王某的货车相撞,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摩托车侧翻,行人张某被撞伤,花费医疗费10000元。,该起交通事故是因紧急避险引发的,对此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引起险情人即货车司机王某承担。

【焦点】

  对行人张某造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是直接致害人李某,还是引发险情人王某?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是指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致的损害。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必须是确实存在严重危险并且别无他法解救的情况下采取的;(二)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三)采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该起事故险情是货车司机王某违规掉头所引起的,而且李某又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以,王某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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