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酒驾将被罚坐牢

发布时间:2019-08-16 02:56:15


  “刑法发展的趋势就是更多更严格地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将醉酒驾驶单独设置成一项罪名,这是人文上的进步。”

  或许再过一段时间,醉酒驾驶就不再是罚分、吊销驾照和短期拘留那么简单了。

  在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刑法第八次修正案的草案将进行审议,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列入危险驾驶罪,成为一项新的罪名。

  一旦审议通过,醉酒驾驶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受到的将是刑事处罚,等待醉酒驾车者的至少是拘役坐牢和高额的罚金。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教授马治国表示,随着车辆、驾驶员越来越多,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事故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成为很大的危害。如果再没有一个新的罪名予以规制,仅仅以原来的交通肇事罪界定,很多人可以找到很多借口逃避惩罚。

  2008年12月14日下午,四川成都,成龙路上车辆来来往往。突然一声巨响,在蓝谷地路口,两辆轿车发生追尾。车祸发生,肇事车辆却没有停下来,并继续高速行驶,先后撞向另外4辆正常行驶的汽车。这起严重的车祸最终导致4死1伤的惨剧。经鉴定,肇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公里,而肇事司机孙伟铭当时是醉酒驾车。

  2009年7月23日,孙伟铭一审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孙伟铭不服,上诉。9月二审改判无期。

  “这几年来,恶劣交通事故频发。孙伟铭案是第一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的肇事人,这也让人们开始关注,醉酒、超速等危险的驾车在法律上的界定。”马治国说。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肇事行为主要是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很少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论是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孙伟铭,还是2009年出现的多起超速醉酒驾车致死案件,公众、学者都感到刑罚太轻,也对警示他人力度太小。而若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涉及到更复杂的判定,肇事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是决定这两种罪行的关键。在孙伟铭一案中,就已经有很大的争论。

,是否需要增加危险驾驶罪新罪名来加大打击力度,需要分析现有交通肇事罪存在什么问题,以及研究刑法的科学性要求和发展趋势。

  他认为,现行刑法的交通肇事罪在确定犯罪性质时,采用的是“结果犯”的理论方法。也就是说,除非发生了重大事故才能给其定罪,比如导致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等。这就造成了目前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两大立法硬伤,一是定罪条件“门槛高”,不出事故就不定罪;二是最高量刑的“温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