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新判 车祸赔偿农民首获居民价

发布时间:2019-08-30 06:38:15


车祸赔偿农民首获居民价

  本报讯(记者付中实习记者周梁)

  从以往的判例看,在交通事故后的判决赔付标准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所不同,导致两者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较远,出现了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现象。

  记者今天获悉,,法官以农村户口的受害人长期在城市生活、居住为由,最终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以判决的形式改变了这一现状。

  据悉,上述判决在本市尚属首例。

  刘女士诉称,2006年1月14日晚上,自己乘坐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行至海淀区北五环主路外环八达岭高速路出口标牌处时,出租车与一辆厢式货车相撞,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4天,刘女士才脱离生命危险。

  后经海淀交通支队责任认定,确定出租车司机和厢式货车司机应负同等责任,刘女士无责任。

  为此,刘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乘客,与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有义务安全地将自己送到目的地,现出租车公司未尽义务的行为,给自己的生理和心理均造成巨大伤害。

  为此,,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刘女士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出租车公司理应赔偿。

  刘女士是河南固始县人,从以往的判例来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均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区别对待。

  在本案中,法官却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刘女士作出了赔偿数额认定,最终判令出租车公司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经过调查,刘女士虽是外地农村户口,但其父2000年12月就已经在城区购买了住房,刘女士一直在此居住。同时,刘女士来京后,一直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做职员。

  鉴于此,法官认为,各项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刘女士虽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来自城市,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法官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