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 国家法制应该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0 13:48:1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司法监督处处长、法学专家范爱表示,只要有醉驾行为,危险驾驶罪就成立。以情节区别对待,有违立法本意和精神。什么是情节轻微?实际操作中无法衡量,。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起正式实施,醉酒驾车行为大量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令人遗憾的是,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一定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说法,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具体司法执行机关对醉酒驾驶的认定也出现了严重分歧。争议的焦点是,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情节严重、轻微之分。

  范爱认为,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很轻的罪名,从刑罚的处罚来看,最高处6个月拘役,该罪名的成立,不存在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的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饮酒(达到一定量)驾车行为,危险驾驶罪就已构成。至于有的法学专家提出“《刑法》总则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分则受总则制约”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我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已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特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就毫无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讲话,社会负面影响很大: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给具体执法机关的工作造成混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对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但不能作出违背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司法解释。,脱离实际,可以按照一定程序修改,甚至废除,但不能由其他机关作出违背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