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倒车碾儿童 获刑罚后悔之已晚

发布时间:2019-08-04 14:57:15


  近日,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缓刑三年。

,200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于某驾驶三马车给其母亲垫宅基拉土时,为给已在宅基上卸好土的弟弟让路,因没将车后情况观察清楚,在倒车过程中将在其车后的本村2岁幼儿安某碾轧致死。(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解决)

,被告人于某在倒车的过程中,未能将车后情况仔细观察清楚,致使本村2岁幼儿安某碾轧致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但情节较轻。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