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罪”不止体现法律进步

发布时间:2019-08-08 18:01:15


  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将其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民间呼吁已久的“恶意欠薪”也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历经三次审议,其中不乏争议,最终表决通过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并且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犯罪。这一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时代化特性。

  毋庸置疑,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减少死刑的大趋势。但减少死刑不等于降低法律的威严和门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能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随时作出调整。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法律对此坐视不管,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的纵容。在这种背景下,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拒付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等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如此在处罚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从而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