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行为有瑕疵惹祸端

发布时间:2019-08-22 12:51:15


  去年9月 20日,无驾驶证的付某醉酒后开着某租赁公司所有的轿车在一中学门口与对向行驶的刘某的轿车相撞,致使刘某受伤,车辆损坏。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依法起诉,要求付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损害予以赔偿。

  今年2月 7日,一小轿车司机曹某醉酒后驾车沿济南高新区大正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迎面开来的闫某轿车相撞,两车受损,曹某与闫某车上三人均受伤,闫某车上徐某怀中抱着的婴儿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无责任。曹某对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闫某起诉,要求曹某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约50万元。

  付某一案的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是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曹某一案的保险公司称,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无异议,但曹某醉酒驾驶,根据《条例》,保险公司只对醉酒驾驶承担医疗费和抢救费,其他损失不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