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摩托撞伤人 获判拘役1个月

发布时间:2019-08-15 01:30:15


  2011年6月23日上午9时,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无锡第一例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例。

  2011年5月5日20时30分左右,周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暂住地:无锡市东亭某建设工地)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锡山区云林街道团结路与春笋路交叉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

: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周某某血液中含量为1.01mg乙醇/ml血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5月6日,公安机关立为危险驾驶案进行侦查,5月7日,周某某被刑事拘留,三日后转取保候审,后移送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庭上,周某某对自己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而且表示了非常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

  鉴于周某某在侦查阶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为此锡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从轻判处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判决后被法警押送无锡市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