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亮点

发布时间:2020-09-27 18:53:15


  核心内容:《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亮点有凸现公交优先发展的城市战略;充分考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需要;构建合理均衡的公交补贴补偿机制;突出城市公交规划的地位与作用;强化公交配套设施建设等等。

  4月2日,《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湖北省公交领域首部省级政府规章,结束了该省长期以来公交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

  《办法》共7章51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大城市应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办法》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运营准入、服务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提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应依法享受免征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

  《办法》指出,用于公共交通的城市轮渡的管理同样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共交通跨城市运营的,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交通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空白。

  《办法》的出台,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运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方便人民出行,促进城市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既顺应了百姓期待,也顺应了发展规律,呈现鲜明的特点和亮点:

  亮点一:凸现公交优先发展的城市战略。《办法》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车辆装备、路权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设计。

  亮点二:充分考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办法》规定公共交通运营区域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公交一体化的需求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区域。

  亮点三:构建合理均衡的公交补贴补偿机制。《办法》针对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成本,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补贴补偿制度。

  亮点四:突出城市公交规划的地位与作用。《办法》要求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影响评价,并对城市公交规划编制和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确保线网布局合理,优化节点设置,方便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和换乘。

  亮点五:强化公交配套设施建设。《办法》规定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