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驾驶证的有关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03 20:35:15


  【关键词】暂扣驾驶证,交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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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是对1988年7月9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补充。该补充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10种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或者副证的行为:

  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取代1988年的处罚程序规定。46号令规定了9种可以暂扣驾驶证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46号令在本质上和他的前身差别不大,基本上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违章又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都可以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