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联股份792万股挂牌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发布时间:2019-08-10 20:04: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日前公告,沈阳房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792万股股份(占房联股份总股本的33.44%),转让底价为3887万元。

  案例详情:

  房联股份成立于1993年8月,经营范围为旧房改造、开发、商品房销售、房相关公司股票走势地产咨询代理服务、房屋租赁、维修、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368.3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792万股,占总股本的33.4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公司持有66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7.87%,建行投资公司持有440万股,占总股本的18.58%。

  截至2010年5月31日,房联股份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24亿元,负债总额为9832.51万元,净资产为2559.65万元。

  根据转让要求,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或组织,投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如受让方为外资企业或港澳台企业,还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的条件。此外,转让方还要求受让方三年内不得转让交易标的,且房联股份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