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27 19:09:15


  核心内容: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将条例将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和职责、建立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体系、保障了农村公路资金筹措和使用,同时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细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是云南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的专门法规,是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一次有益尝试。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张德文介绍,该条例共7章48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和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资金筹集渠道和具体标准;把上位法没有规范的村道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围,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的管理和保护,使农村公路的管理保护更全面,措施更具体;进一步强化、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条例结合云南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线长的实际,突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重点,使农村公路工作更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张德文认为,该条例具有以下特点,即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和职责、建立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体系、保障了农村公路资金筹措和使用,同时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细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条例规定了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督、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养护向市场化发展的运行机制,养护执行的规范和评定标准,具体规定了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方式、大中修养护工程的要求、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和方式等,解决重建轻养、体制老化、机制不活的状况,确保农村公路的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的提高。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以县为单位组建1个或者多个监理组进行监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预防性养护,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农村公路,可以实行干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