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发布时间:2019-08-29 19:59:15


  如果肇事者一时无法垫付医疗费用,受害者可以提出申请,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只针对下面三种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今天起,《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今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者一时无法垫付医疗费用,受害者可以提出申请,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不过,记者从多地市了解到,目前不少地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成立,及时垫付仍需时间。

  【部门解读】

  三种情况可申请基金

  记者从安徽省财政厅了解到,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只针对下面三种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按照该细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垫付后再追偿肇事人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否意味着肇事责任人可以逃脱费用支付呢?答案是否定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实施细则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追偿方式。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费用。

  道路外事故也可申请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而同时符合肇事车辆逃逸等情况的,也将比照该细则执行。市和直管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以外农业机械(拖拉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记者调查

  多地未成立管理机构

  记者了解到,虽然早在两个月前,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就向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但记者昨天从多个地市了解到,虽然有些地市已启用救助基金,但管理机构尚未成立。

  早在2003年,阜阳在全省率先实施号牌公开竞价,拍卖所得纳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但截至目前,救助基金仍未启用。昨天,,该市仍在观望,“先看看其它地市怎么做,我们到时参照执行。”

  2011年开始,六安、淮南两地交警部门针对肇事司机无能力赔付、受害人医疗费没有着落的情况,曾尝试申请过救助基金,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地交警部门都希望《细则》尽快落实,让伤员及时得到救助,但截至目前,这些地方的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管理机构都尚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