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第17条

发布时间:2019-08-20 20:47:15


  核心内容:继承法》第17条应如何释义呢?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是遗嘱的几种表现形式。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继承法第17条的释义。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遗嘱的几种表现形式的规定。

  遗嘱的内容与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表述自己意愿处分自己遗产的方式。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以及设立遗赠、遗托的效力,对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实际取得与消失产生重大影响,所有法律对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那个,遗嘱可以有以下5中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记录遗嘱,并由其整理成书面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在遗嘱人确认无误后,有记录的公证员二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地点和年月日。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这种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发生继承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必须有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也不能用打字机作成;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也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