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病死亡 继承人理应还债

发布时间:2019-08-31 06:14:15


6月23日,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决定维持二审判决,确认赵女士与其亡弟赵某的借贷关系成立,赵女士的债权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女儿小雪和母亲卢某予以偿还。

 2005年春节期间,赵女士的弟弟赵某经过母亲卢某,向赵女士借款7万元,用于交纳新购住宅楼的首期付款等相关费用。赵女士便带着儿子凯凯及弟弟的女友秀秀前往银行取款,回家后交到了弟弟和秀秀手中。碍于同胞之情,姐弟二人一直未提欠条之事。

 2005年7月,赵女士的弟弟因病去世。为讨回借款,,要求由被告小雪、卢某及秀秀偿还欠款7万元整。一审过程中,赵女士提供了证人、证言、银行业务凭证、房产首付款及其他费用的收据等多项证据,被告卢某和秀秀对赵女士弟弟借款事实也均予以确认,.5万元。小雪不服,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二审过程中,赵某的非婚生女儿小博出生,并经另一继承关系案件判决:赵某的遗产应由小雪、小博以及卢某三人共同继承。赵女士在二审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小博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而小雪亦未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因此判决小雪和卢某根据个人30%的遗产继承比例各偿还赵女士2.1万元。小雪仍不服,以“债务认定无依据”等理由向白山中院申请再审,但仍未提出任何新的证据,该院因此依法维持了二审判决。赵女士的债务追讨之旅就此告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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