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法继承而取得财产无义务支付折旧费

发布时间:2019-08-30 01:55:15


案情简介:

某小区居民李某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刘某曾经是好朋

友。2005年,刘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因家在外地,就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新买的价值昂贵的笔记本电脑寄存在李某家中,并且允许李某使用。

2006年,李某因心脏病突发,医治无效,猝然去世。其妻子闫某继承了丈夫的财产,但是她并不知道该笔记本电脑是其丈夫的朋友刘某寄存在其家中的。在李某死亡一年后,闫某再嫁。并将该电脑带走。

2008年,刘某刑满释放,发现其好友李某已经去世,寄存在李某家中的电脑已经被李某的妻子闫某带走,于是,,希望讨回自己的电脑,和对该电脑磨损的费用。

法官讲法:

本案中闫某并不是该台电脑的所有权人。闫某之所以占有该台电脑是因合法继承而取得。由于其并不知道该台电脑是其前夫李某代人保管的,所以闫某是善意占有人。所谓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可以取回自己的电脑,但其无权要求善意占有人闫某支付电脑的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