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7 14:44:15



 
离婚判决,。
,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
,。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委托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其申请均不受理。
起诉离婚的,。
,,。
,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