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发布时间:2019-08-25 15:45:15


婚姻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存续期间,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以避免其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因胁迫结婚,其婚姻效力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行使,受胁迫方即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确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同时,受胁迫一方所享有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它是一种不变期间,因此,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