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 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2-23 00:12:15



(1985年9月18日)




你院1985年7月25日<1985>沪高民核字第76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向我国
起诉,,,
应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的协定,
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
,其国内配偶不应诉;
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
问题,我们也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即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
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另外,你院报告中提到,在张雪芬一家中,
我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这种做法,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以后遇有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