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析产的性质介绍

发布时间:2019-08-08 17: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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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可以作如下界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而对于同居期间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应按一般的民法理论进行确认。

  对于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归各取得人所有已成共识。

  对于同居后的财产归属,一般情况下是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同居双方当事人共有;对于按份取得的,应当确定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按份额的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取得当事人所有。

  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一般应归该具有人身关系的当事人所有。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对于权属不明的财产,双方又无证据证明其归属方的,推定为共有财产。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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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原则

  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这种关系是脆弱的两性关系,不仅同居双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和不安定因素。在双方不愿继续同居时,应以明智的态度,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但这种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解除同居毕竟对同居者的人生有较大影响,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同居双方亦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