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的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1 12:23:15


(1987年6月10日)(87)司公字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公证文书的要求》转发你处。请告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凡办理送往泰国使证使用。
现根据泰国对未婚证明的要求,拟定两个未婚证明书格式供办证中使用。

附件一:
未婚证明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至出具本证书之日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尚未出境的情况。

附件二:
未婚证明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泰国××市××街××号)至××××年×月×日离境之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现已出境,曾在中国居住过的情况。


附件三:

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

(1987年6月1日)领认函[1987]57号


据我驻泰国使馆告,泰有关当局对我送往该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有以下几点要求:
1.出生、学历、经历、未婚等公证书必须贴有本人近期照片并加盖公证处钢印。
2.未婚主明书必须注明未婚的出生日期和其父母姓名。
3.在泰使国所有公证文书均须附英译文。
另,凡申请延长在泰居留期或申请长期居中留者,必须提代亲属关系、学历、经历等证明,故希望赴泰探亲人员事先办妥上述证书,以免带来不便。
以上特告,请你们研究,并请转告各有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