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5-15 01:52:1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陈某某四岁时,其生母与陈某某再婚,陈某某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八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一九五八年,陈某某因历史罪行被判处七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一九八四年退休回家。一九八七年四月陈某某与陈某某生母协议离婚。陈某某遂起诉要求与陈某某解除继父女关系,陈某某表示同意。你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等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某某受陈某某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某某生母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后,陈某某受陈某某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