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4 04:3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加强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管理,并为正在制定的收养法的颁布实施做好准备工作,现决定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凡是一九七九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各地公证机关已办理完结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公证事项,均应按所附《外国人收养登记表》逐件填写,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底以前由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统一报部公证律师司备案,自一九八九一月一日起,各公证处办理的此类公证事项,在办证后,由经办公证处于一星期内填写好《外国人收养登记表》直接报各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部公证律师司登记备案。

  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望各地将实践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告部公证律师司。

  附件:外国人收养子女登记表

  附件:外国人收养子女登记表

  填报单位: 公证处 填报日期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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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别 │     │ 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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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出生日期│  │ 婚姻状况  │    │子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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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 │职业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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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姓 名│    │ 性 别  │    │  国籍  │
    ├───┴┬──┬┴─────┼────┼────┬┴───────
    │出生日期│  │ 婚姻状况  │    │子女数 │
    ├───┬┴─┬┴────┬─┴────┴────┴────────
    │职业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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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收 ├───┴┬──┬┴─────┼────┼────┼────────
   养 │ 婚否  │  │ 职业   │    │ 住址  │
   人 ├────┴─┬┴────┬─┴────┴────┴────────
    │公证书编号 │     │ 出具收养公证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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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养 │婚姻状况│  │ 子女数   │    │与被收养人关系
    ├───┬┴─┬┴────┬─┴────┴─────────────
   送 │职业 │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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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姓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婚姻状况│  │ 子女数   │    │与被收养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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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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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夫妻双方做收养人或送养人的,须分别填写夫和妻的情况;独身收养或独身送养只填写“收养人”或“送养人”中一栏即可。

  2.“子女数”填写收养人未收养该子女前和送养人未送养子女前的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