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0 22:11:15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4.02.01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4.02.01

  【正文】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现予发布施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