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发布时间:2019-08-27 23:10:15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解释:【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从我国1950年制定《婚姻法》,到1980年重新制定《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均作了相同的规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对非婚生子女,又均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外,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获得也作了规定。但有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获得,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内容略有不同,总的趋势是考虑更加周全,保障更加有力。比如198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从词句上看,把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也纳入法律的规范,考虑更加周全;将“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修改为“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从词句上看,删去了“必要”、“一部或全部”这些限制词语,保障更加有力。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并不少见,因非婚生子女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在理论上亦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婚生子女的否认等相对完善的制度。但我国《婚姻法》仅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因此完善非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十分必要。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非婚生子女”的含义

  要了解非婚生子女的含义,有必要从父母子女关系说起。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可分两类: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基于法律的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