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0-09-29 21:03:15


  核心内容: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得越来越频繁,亟需立法给妇女予保护。现在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出来了,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定义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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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

  现在,社会上对家庭暴力新概念:包括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蹂躏与掠夺。

  (二)《反家庭暴力法》应当立足于:

  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

  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组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妇女联合会抓轻微违法和犯罪的先期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家庭暴力范围的确定

  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通常指的是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包括多种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认定

  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轻微伤是主要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比例。

  (一)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精神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它是对人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精神暴力是体现在知识分子、领导干部或一些经济富裕家庭的一种暴力表现行为。如一方有外遇后,便与另一方不说话,或采取人身攻击。个别老板、经理,在外面包二奶后,只给妻儿生活费,其它义务都不尽。夫妻二人形同路人,长期不说话,生活不关心。

  (三)性暴力是指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根据行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四)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罚根据。本法应明确“婚内强奸”的要件。应将受暴者在不自愿,施暴者发暴力实施的性行为等给受害者造成精神、身体损害认定为“婚内强奸”。

  第四章 家庭暴力的取证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应重视案外人的证言、证物。并制定家庭暴力案件特有证据规则。

  第五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一)提高对维护妇女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与男子一样,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从深层次上解决她们生存和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和障碍,实现男女两性协调发展,才能为妇女群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把她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发挥出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

  维护妇女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组织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如: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有这方面的教学内容,还要从孩子抓起列入教育大纲等;在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措施中自觉倡导和体现“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在领导层决策中自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援助力度、建立受虐妇女庇护场所、鼓励个人建立援助救济机构;扩大就业和医疗保险范围,等等。特别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把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纳入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范围,纳入社区村屯精神文明建设、五好文明家庭建设、考核综合治理的具体目标。要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从思想上、心理上、生活上、法律上等多方面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途径。

  各级妇联组织应旗帜鲜明地反对重婚纳妾、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积极呼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建议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如何认定、打击重婚和包二奶,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给予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照顾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充分体现法律对妇女儿童的积极保护,这是减少婚姻家庭领域中对妇女儿童侵权行为的最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