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6 05:01:15


  近日,、,,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局(委):

  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88]公治字106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引发关于切实解决出生小孩入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23号)的有关要求,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省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属收养的,、、、、、,出具《收养证》、收养公证或其他法律证明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单亲家庭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母亲(或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其他特殊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

  二、严格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工作流程

  (一)前台办理。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由拟落户地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对证件证明齐全的,应当场受理;证件证明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证件证明,不让群众跑第三趟。受理后,民警应当场审验相关证件证明的真伪及完整性,属真实有效的应当场办理户口登记;对证件证明或相关人员身份存疑的,可暂时扣押相关证件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由派出所(或户政中心)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登记户口的决定。

  (二)走访调查。存疑调查范围包括:1、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有虚假嫌疑的;2、父母或小孩身份有虚假嫌疑的;3、不能提供全部出生登记资料的;4、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形。调查由派出所民警实地开展,走访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员,并做好调查笔录,3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至10个工作提,对需要作DNA检测判定血缘关系的儿童,应在DNA检验完成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信息核查。,出生小孩父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可通过全国或全省人口信息库查询比对,不得再要求另一方面出具未落户证明,因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的,,有关入户信息,均可通过全国或权全省腾空信息系统查询对比。

  (四)办理落户。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时,应详细记载小孩及其父母(监护人)身份信息,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归档并永久保存,,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掌握的新出生人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