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12-22 20:25:15


  关于婚姻总是很难去定义一个婚姻的好坏的,毕竟身在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的懂这份婚姻,不管是酸甜苦辣,我想只要是真的相爱的人是会愿意终生相伴的,但是要是不是真心相爱的,那就难说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3、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3)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 ,,。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二、

  根据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交纳办法》)关于交纳标准收费办法,非财产案件第一条的规定,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在立案时出于省费用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少交诉讼费。,通常会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当然,一旦通知补交,。最终,,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三、

  婚姻效力是否有效,事关婚姻的严肃性,没有调解的余地,有效就是有效,无效就是无效,自然不能调解。而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为维护婚姻稳定,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及子女利益,完全有必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涉及当事人的私权处分,不像婚姻效力那样涉及公共利益,自然也是可以调解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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