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0-12-24 20:25:15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立遗嘱的人员也是越来越多了,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们是需要对遗产书写遗嘱的,这也是自己权利的分配,但是对于遗嘱信托我们不太知道,具体是什么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同来了解遗嘱信托的特征

  一、遗嘱信托的特征

  第一,可防争端。有些人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因为亲属关系复杂产生遗产纠纷,采用遗嘱信托方式,可在保证财产不“缩水”的情况下,合理进行分配。

  第二,可防挥霍。香港影星梅艳芳生前知道母亲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因此,梅艳芳选择了遗嘱信托,将近亿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打理,信托基金每月支付7 万港元生活费给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

  第三,可防侵占。香港明星沈殿霞也采用了遗嘱信托的方法。其财产净值达1亿港元。鉴于当时其女郑欣宜才满20 岁,没有经验处理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为了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她在去世前已订立信托。另外,她的遗产信托指定了资金用途的大方向,例如,等到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走一定比例的资金,或是一笔固定金额,如1000万港元等,这样就可以避免郑欣宜一下子把遗产花光。而且,将钱与不动产信托在受托者名下,动用时必须经过所有监察人同意,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别有用心人士觊觎郑欣宜继承的庞大财产。

  第四,可防风险。英国王妃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能发挥这种保障收益的防风险作用,也是信托基金的好处之一。

  二、什么是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这种做法,相当于把财产交给优秀的基金经理,让财产不断保值、增值,最终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在适当时候,按照适当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继承法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遗嘱信托的特征以及有关知识一定的有自己的见解,一个行为或是一件事物是有一定的特征的,对于遗嘱信托也是这样,这样的行为可以让我们有一定的保障性。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