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当场签字确认的代书遗嘱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7 16:17:15


  核心内容:因病重叫人代写遗嘱,想将房子分给自己的女儿,但却未当场签字,相隔两三个小时后在医生、护工、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判决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一个案例,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案情回放】

  1982年9月,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3年张某离婚,之后一直未再婚。去年1月14日,张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张小姐和母亲周老太。

  去年1月9日,张某病危时,让单位同事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纸张下方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4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4年1月9日,17时25分。

  然而,张某的母亲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今年6月,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李某看,李某看了后就点头了。手印我是不知道的,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一直到我们走之前都没有让他按手印……对于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我在的时候他们也不在,也没有签字……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

  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李某的家属来找我过去,好像是他的女儿。去的时候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遗嘱我粗略看了一下,大概内容我知道的。进去后,我先问李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周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判决房屋归原告张小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周老太54万元。

  【以案说法】

  问:法律对代书遗嘱有什么规定?

    答: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形式要件角度来看,代书遗嘱要求的是遗嘱各要件完成的当场性。

  问:张小姐出示的“李某遗愿”一纸,有医生等人的见证及手印,为何还不能认定属于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

  答:本案中,被继承人的手印并非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具体来看,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后,李某并未对这份材料通过签字等法定形式予以当场确认。虽然李某后来在医生等人的见证下按了手印,但这个行为发生在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数小时之后,医生等人也并非遗嘱的代书人,故他们的见证并不能构成对遗嘱的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