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以司法强制权作保障

发布时间:2019-08-08 01:46:15


  农村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尾欠大在基层极为突出。征收难主要表现在缴纳率低,不能收缴到位的乡镇较普遍,依法应当缴纳而拒缴的农户数逐年增多。乡镇每年为征收该费耗用了大量的工作时间.

  农村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尾欠大在基层极为突出。征收难主要表现在缴纳率低,不能收缴到位的乡镇较普遍,依法应当缴纳而拒缴的农户数逐年增多。乡镇每年为征收该费耗用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和人力物力,然而收效甚微。巨大的欠缴额度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是直接的,现实的。它不仅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使政府的管理权威受到动摇,基层基础工作受到挑战,国家的法律尊严受到亵渎。

  农村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不能收缴到位,与司法强制权有限介入不无关系。在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权为人民法院享有。因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在具体工作中,对拒缴行为无可奈何,只能依靠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权作后盾。但是,由于我们的党委、政府乃至司法机关历来将这一问题看成“敏感性较强”的问题,是 “高压线”,为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务求做到小心慎微,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司法强制权的介入。即使允许,也是有限介入,如每乡(镇)有选择性地执行二、三户。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其利害关系是明显的,极易引发矛盾,甚至激化矛盾。把它认识为“敏感性强”的问题并无不当,因此强调要谨慎为之无可非议。但也不能片面地认为采取司法手段解决不妥、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如果这样,就必然形成没有司法监督和保障的行政秩序,这会使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无合理合法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我们应当知道,执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严肃执法与社会稳定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一致的。当然,由于多种因素决定,实践中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不能回避的矛盾和冲突,究其原因主要源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源于经济发展现状的束缚以及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源于我们认识上的偏执,要么只看到局部的、暂时的、表面的稳定而忽略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稳定,要么把严肃执法与社会稳定完全对立起来等等,但绝不是源于严肃执法本身。

  因为严肃执法是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实现法的目的的执法活动。严肃执法并不是简单从事,诸如方法简单粗暴、滥用强制措施、动辄拘留人、使用警械具等手段,而是要严格依法,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的完美结合。

  在当今,“法治”无疑已代表着治国、治省、治县、治乡方略的主流。建立法治秩序,必然要求包括维护社会稳定在内的治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等一切活动都要步入法制轨道,要求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严肃执法,通过严肃执法来实现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发展的宗旨和目的,最终实现依法管理。

  因此,要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我们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的时候,切实做到了严肃执法,善于寻找严格执法与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多做法制宣传工作,善于审时度势、刚柔相济,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正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案件,只要我们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法律制约行政不合法行为的精神,把握好政策界限,讲求办案艺术,强化超前防范意识,注意保护义务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审慎处理,对深层次地解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对违反计划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该条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以司法强制权。因此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于法有据。倘若人民法院大但审理并执行这类案件,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农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推动依法治乡(镇),搞好基层政权建设,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大局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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