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14:05:15


  核心内容:虽然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随离婚而消除,但如果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的知识内容。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