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分析产权人死亡后房产相关登记的办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20 17:04:15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产权人死亡后房产相关登记的办理难题,在处理这些难题时受到诸多启发,本文试从两个实例分析此类案件的处理,望与同行共勉。

  案例一:A于2008年11月办理公证委托书,委托B出售位于天河X路等十套房产,委托至办理该事项完毕止。2009年,A因病死亡。2010年下半年,B持上述公证委托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部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A的法定继承人提出异议,要求登记机构停止办理该登记。此时,登记机构发现早在2010年上半年,B已持上述公证书办理了其中几套房子的转移登记手续。因法定继承人提出异议,对此,登记机构对该登记作出不予登记处理。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两个:

  一是原产权人A死亡后,B持A生前出具的委托书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是否符合规定。

  有观点认为A生前办理的公证委托书依然有效,B持该委托书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符合规定。主要理由是:1、被代理人死亡不导致代理的自然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根据第(3)点的规定,虽然A已死亡,但B实施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2、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考虑。A已死亡,但是A死亡前已明确由B代为出售该房产,如果不予办理,可能产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对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代理人及购房人都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登记机构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以的原则,给予办理符合规定。

  也有观点认为B持该委托书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规定。主要理由是:1、A死亡后,自然产生继承问题,房屋的权属已发生变化。:“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因此,A死亡后,其继承人自然的取得房屋的产权,B再以A的名义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规定。2、A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终止,其生前享有的财产权亦归于消灭,相关权利已由其继承人继承。现其继承人已明确提出异议,登记机构仍给予办理不符合规定。至于购买方的经济损失可向其继承人追偿,与登记机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