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合同类型吗?

发布时间:2019-08-16 02:41:15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应考虑忠诚协议本身的性质和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夫妻忠诚协议是合同类型吗?有哪些构成要件?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夫妻忠诚协议是合同类型吗?

  “夫妻忠诚协议”,多数是以忠诚为核心义务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契约。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契约性,契约也称为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成立的要件:一、缔约人的主体平等,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夫妻是平等主体,系双方真实自愿签署,以夫妻间相互忠诚作为核心义务,约定一方违背后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处罚,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有契约性。

  夫妻忠诚协议具备合同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按照合同成立的要件,要求签署合同时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那么只要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主体即是适格的。“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夫妻,是具有平等地位的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约定,是对婚姻中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是基于维护家庭团结稳定为目的,预防一方出轨对另一方造成伤害而做的约定,通常是在缔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我国婚姻法属于民法领域,民法属于私法,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是将夫妻间忠实义务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其具体化,书面化,当然也会就违反该义务,应承受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而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可其效力。例如:有的协议中会约定,如双方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给付无过错方经济赔偿,或直接约定一旦因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财产该如何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约定是基于财产上的处分,并且协议具有可执行性,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可以的,应当认为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有的协议会约定,一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双方离婚后,另一方丧失监护权,并且终生不得探望孩子,或自残身体作为违约的惩罚,则该等约定应是无效的。

  4、符合婚姻法的精神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的规定,是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体现了婚姻法保护作用,明确了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不能完全覆盖社会现象,并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威慑到过错方。当前很多情况是,夫妻一方出现婚外情,“包二奶”“一夜情”等婚外性行为的增多,但是尚未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因此,无过错方依据第四十六条,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忠实义务条款,强调了夫妻相互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上升为法定义务,体现了婚姻法旨在保护合法婚姻的价值与功能。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