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上的不足

发布时间:2021-02-13 08:04:15


  核心内容: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上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原有立法技术缺失未得到完全弥补和所确定的内容仍存在不合理之处。下面栏目为您详细介绍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上的不足。

  在一定的程度上,新《婚姻法》的内容较前法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严格说来,笔者认为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仍然有令人遗憾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一) 原有立法技术缺失未得到完全弥补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首先,在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但是新《婚姻法》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这两个章节中。其二,从逻辑角度看,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应分别做出相应规定,而新《婚姻法》规定无法对应。其三,新《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制终止的情况,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争议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二) 所确定的内容仍存在不合理之处

  新《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总的来说有其先进的一面,但是在有些问题的规定上,笔者认为仍然有其不合理之处。主要内容如下:

  1.把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并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合理。

  夫妻一方事业的成功和另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有着密切联系,从这一点上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不可一并将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其所得收益应该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典型。(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形式建立的基础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将其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在原则上应归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法律应该规定对方对此财产具有请求权。现行夫妻财产制认为如果将一方投资经营的收益确认为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就会产生两个问题??该方对婚姻的财产责任怎么体现?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法律可以通过赋予对方财产请求权来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家庭责任,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可以在财产分割时根据一方在婚姻家庭中所履行的义务和对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提出财产请求,予以补偿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