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04 01:34:15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有法定的监护制度,即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制度,即近亲属外的其他亲属、朋友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公设监护制度,即以居委会等组织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部分公民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城市流动儿童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数以百万计的孩子沉迷网络不能自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等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进行保护,立法机关还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善。尽管如此,在城乡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依然有大量的流浪儿童,少年犯罪率也不断上升,社会上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时常发生,这都与国家保障及社会公益保护,特别是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有着密切关系。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得比较粗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予以完善。

  一、我国现有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未成年子女为被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是监护人。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定监护制度。依据血缘关系,父母是法律设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要由近亲属担任,近亲属是指依据法律设定的抚养义务人,如我国《婚姻法》第28、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是其法定的义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不得推卸,我们把这种制度称之为法定监护制度。

  2、意定监护制度。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其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这些人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律对其要求的义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愿,我们把这种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

  3、公设监护制度。即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又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只有依靠某些社会组织来担任监护人,这种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的制度我们称之为公设监护制度。

  以《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上述三种监护制度为基础,我国还存在两种特殊的监护制度:

  1、拟制法定监护制度。主要是指以依据血缘形成的生父母子女关系为基础,模拟法定监护制度设定的非生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形成的监护制度。我国收养制度就是典型的拟制法定监护制度,即只要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养父母不得推卸自己的监护职责。

  2、拟制意定监护制度。指以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关系为基础,模拟亲属、朋友自愿担任监护人在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监护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决定于设立监护的目的。我们知道设立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但是监护的意义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以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以约束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防止其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由于智力尚未发育成熟,或由于精神障碍,对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完全的识别能力,这样其既不能保证正确地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不能做到正确判断和选择自己的合法行为而以免对他人造成不法损害。

  正因为如此,监护人的职责应是多方面的。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依此规定,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其进行民事活动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是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14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不仅应代理进行民事活动,而且应代理进行其他可代理的合法活动,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近亲属作监护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应有使用和收益权;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无使用收益权,但为其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可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付给一定报酬。

  根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33条;《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和第24条以及《义务教育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可归纳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义务)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8)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9)对未成年人有管教和保护权利和义务;(10)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姓氏有同等的决定权;(1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