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04 14:37:15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人民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和处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即宣告夫妻经济共同体的解散。随着我国人民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和处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

  (一)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符合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项规定反应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

  1、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采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胡康生:,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1)。我国婚姻法采用协议优先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处理夫妻财产时,由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法定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以书面方式为要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一致,体现了我国婚姻制度立法上的进步。书面方式能更直接有效的证明约定存在与否以及约定的内容,有效避免纠纷发生时难以认定的情形。但笔者认为,若夫妻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又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也有效。

  3、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1)对内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立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内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受此物权效力的约束[(2)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1页。](2)。夫妻双方均受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对于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项规定为了防止夫妻双方故意逃避债务,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三人知情,则该约定对其有效;反之,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