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力与王X萍的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19:24:15


日前,离婚案时引出案中案,被判离婚的被告反诉原告违背《夫妻忠诚协议》。,判决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男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1、表忠诚,夫妻签署"协议书"
  
  先表一表这对再婚夫妻于X与王X的"离婚案"。离婚案的原告就是男方于力。年近不惑的于力,原是上海一家化工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因种种原因,前往常州某单位工作。1999年通过征婚与年龄相仿的王婉萍相识。于力能说会道,待人热情,很快就赢得了王婉萍的好感。经过一段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2日双方签署"协议书"一份,对婚前、婚后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并约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为此,该协议第3项"违约责任"部分的第2条还专门强调:"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金额为叁拾万元整人民币。"
  
  2、婚外恋,夫妻感情濒破裂
  
  然而夫妻"协议书"签订不久,王婉萍就察觉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暖昧关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执,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0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同年10月13日晚,于力从常州市回到前妻在上海浦东的住处,看望与前妻共同生活的儿子,当晚于力便住在了前妻家。14日凌晨,王婉萍从于力前妻的邻居口中得到了这个消息,立即就叫了几个亲友一起赶到于力前妻的家,用力敲打房门,直至将房门敲出一个洞来。于力的前妻开门后,王婉萍等人冲入室内,发现于力与其前妻都穿着睡衣。王婉萍十分愤怒,责问于力为什么迟迟不开门?为什么要睡在前妻家里?于力解释说不开门是因为你带来一帮人又踢门又喊叫的,开了门要被你们殴打,而在这里过夜是因为天晚了,自己只是睡在客厅的沙发上,前妻是睡在她的卧室里。
  
  这样的解释,王婉萍显然不满意,于是双方吵了起来,王婉萍与于力发生了激烈冲突,幸好接到报警的"110"公安人员及时赶到,才将这场很快就要激化的矛盾制止住了。
  
  转眼到了2001年8月11日,这一天是于力的生日。但是这天他没来上海,王婉萍怀疑他可能与其他异性在一起,遂与亲友一起赶至常州,隐身在于力住处的门外守望。时间在一分分地过去了,王婉萍与她约来的亲友一直守到下午,终于见到一辆出租车从远处驶来,停在路边,车上走下于力和一个短发的女子。隐在暗处的王婉萍眼睁睁地看着于力与该短发女子一前一后地进了屋,直至第二天凌晨1时,仍未见该女子出来。这时,王婉萍沉不住气了,她怒不可遏,与同来的几个亲友一起破门而入,逮住于力就是一顿臭打。
  
  从这以后,于、王两人之间更是吵骂不断,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随之,,2002年5月24日,、王离婚。
  
  3、提反诉,违约赔偿30万
  
  离婚已判决,但事情并未了结,王婉萍以于力违反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王婉萍在反诉状中写道:"在经历了半世人生的辛酸苦辣后,原告对被告于力的这段姻缘十分珍惜和爱护,并寄予深厚的期望。原告希望与被告于力彼此忠诚,共度此生。婚前,原告力排众议,尤其是说服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接受于力做父亲。原告深知这次婚姻来之不易,为要求双方恪守忠诚的原则,于2000年6月正式签署协议书一份,原告希望用这种法律的形式来约束被告的行为。"
  
  确实,王婉萍为能获得一个幸福的家庭,自己是依照双方约定的协议,尽到了一个做妻子的责任。为了更多地陪伴于力,她还放弃了自己在上海的高薪职位,前往常州去与于力共同生活。但是,令王婉萍没有想到的是,竟有好几次自己在回沪探亲后回到常州的家中,都会发现家里有其他女人的内衣及化妆品什么的,甚至有一次还发现床单上留下性交分泌物的痕迹。鉴于这种种迹象,王婉萍认为于力违反了忠诚协议。
  
,分析后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于力与王婉萍双方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
  
  为了获得一个公正、客观的结论,。调查中,于力认为该"协议书"不符合我国国情及《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他认为这份"协议书"无效。
  
  然而"协议书"有效与否?衡量的标准应从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角度加以分析。王婉萍的代理律师、信能仁律师事务所潘昶律师认为:该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条款实质内容是当事人就夫妻忠实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责任的约定。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属性。《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虽然对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但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现双方当事人对此作出具体的约定,是对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亦未违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这种约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该案的第二个争论焦点,是于力的行为是否违反双方协议?
  
  "协议书"中有关违约应承担责任的条件为"一方在婚姻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在这起鲜见的诉讼中,根据王婉萍的反诉,可能引起于力承担责任的事实有:王婉萍发现于力在2000年10月14日凌晨与其前妻同居;2001年8月11日,王婉萍发现于力与其他女性一起进入于力在常州的家,至凌晨1时仍未离开。
  
  于力对以上事实的辩解是:他与前妻分室而居,只是"共居"而不是"同居"。对第二件指控则予否认。
  
:举证能力不但要受到当事人自身条件的限制,而且亦受客观举证条件、难易程度的限制。本案证据与人身相联系的特殊性,客观上增加了原告举证的难度。如果要求原告就被告在夜间与其他异性共处的行为做进一步的举证,则可能导致原告实际上的举证不能,如原告被迫举证,则可能导致非法监视、录像等取证方式和侵犯他人隐私权利的行为产生,这些行为非我国法律和正当诉讼程序所允许。因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于力存在着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行为。
  
  4、终判决,违反"协议"成定局
  
,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在王婉萍反诉于力的这起特殊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于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王婉萍人民币30万元,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于力负担。
  
  判决后,,,于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2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于力与王婉萍的和解协议如下:
  
  一、于力向王婉萍一次性给付现金人民币25万元,当场支付完毕。
  
  二、于力撤回上诉,双方无其他争执。
  
  据此,:准许上诉人于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由上诉人于力减半负担人民币3505元。
  
  至此,一场鲜见的"案中案"审理工作,终于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