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同性恋丈夫如愿离婚 此类案件上海尚属首例

发布时间:2020-11-30 18:46:15


  新婚夫妻貌合神离

  5年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何先生邂逅了小如。小如是一个护士,白衣天使的温柔迅速打动了何先生的心,何先生对小如展开

了热烈的追求。2年后,小如终于接受了何先生的诚意,成了他的女朋友。7个月后,这对恋人在亲友们的祝福中,踏入了结婚的殿堂。

  可是新婚的快乐没有维持很长时间,何先生渐渐感觉妻子越来越陌生——尽管他自己承担了家中所有的家务,对小如百般呵护,但这种疼爱并没有获得妻子的回应,两人的关系急剧降温,小如甚至提出了“分房”的建议。

  深感委屈的何先生第一次对妻子发火,小如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谁知,这一走就走了40天。直到何先生找到小如的工作单位,才在职工宿舍找到了她。在一番认错之后,小如跟何先生回到了家中。但是双方的矛盾却更加升级,此后小如每周都会以值班等借口离家几天。

  妻子的外遇竟是女人

  妻子频频彻夜不归引起了何先生的怀疑:小如是否有了外遇?但妻子小如平时的社交圈很小,也不太和男性交往,何先生实在猜不出这个“第三者”的身份。

  小如有写日记的习惯,为了探明妻子“突变”的原因,何先生决定看一下妻子的日子。今年年初,乘妻子在单位值班的时候,何先生用偷配的钥匙,打开了妻子的抽屉。翻开小如的日记后,何先生看到妻子在日记中充满了对“心上人”黄某的思念和内心的纠缠。同时,细心的小如还将黄某发了的手机短信逐字逐句地记录下来,黄某在短信中称小如是“女神”,不应有任何男人来染指。

  何先生一气之下,按着电话号码打了过去,准备痛骂第三者黄某。但电话那头一个清脆的女声让何先生绝对懵了。“你是黄×?是女的?”何先生有些不相信,当得到对方肯定的答复后,何先生这才明白妻子的出轨对象原来竟是一位“同性中人”。

  当何先生对妻子小如摊牌后,小如承认自己有了外遇,对象就是同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女医生黄某。小如哭着告诉何先生,自己本来就对男性比较冷淡,当黄某对自己展开激烈的追求后便不能自已。但小如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表示只是同黄某有精神交流 ,不能算出轨。

  与丈夫有了这次谈话后,害怕离婚的小如与黄某签订了一份避嫌协议。约定黄某不得随意来找小如,破坏其家庭等等。尽管小如千方百计欲保全家庭完整,但当丈夫何先生在整理屋子时,搜出了这份协议后,他坚定了离婚的决心。两人经常为了此事发生争吵,经110民警数次上门处理才平息纠纷。今年3月,小如离家与何先生分居。不久,何先生拿着小如的日记和协议,。

  今年8月,,小如并未到庭,,可以看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时有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后,小如提出何先生在收集其婚外情证据时,侵犯了她合法拥有的隐私权,日记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和调解和好的机会,印证了原告何先生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审判,判决两人离婚。

  据悉,小如已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各方观点

  同性恋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由于《婚姻法》中针对同性恋者的条款尚是空白,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界存在三种争议意见。

  意见一:同性恋不是离婚理由

  有关律师认为,首先对于同性恋,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而且夫妻一方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中,没有将一方有第三者列入双方离婚的理由中,而且伦理上对于第三者的界定更是只限于异性。即便是同性恋者已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法律上也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将同性恋视为夫妻双方离婚的理由。

  意见二:同性恋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复旦大学法学教授廖珮娟认为,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夫妻离婚。

  意见三:同性恋不能简单成为离婚理由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徐宇舟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不能简单的以一方是同性恋,就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为同性恋也分多种情况,不少同性恋者也是双性恋,对于自己的配偶,可能还存在深厚的感情。如此,同性恋不能成为离婚单一的理由。关键看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没有, 提出离婚者更应该帮助同性恋一方调整心态,而不是简单地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