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状告母亲承担抚育费

发布时间:2019-08-10 00:15:15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母亲离家出走留下12岁的女孩小娟(化名),生活无着,状告母亲承担抚育费,,母亲姜某自2005年8月起每月承担小娟抚育费250元至18周岁止。

,小娟母亲姜某与父亲黄某于1998年10月协议离婚,小娟由母亲独自抚养并共同生活。2005年6月,小娟母亲姜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小娟只得随其外公外婆微薄收入生活。现小娟即将进入中学求学,其生活学习开支较大,故起诉要求母亲自2005年8月起每月承担自己的抚育费360元。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小娟父母离婚后,约定由其母亲独自抚养,故小娟应由姜某承担抚养责任。现姜某离家出走,未能尽到对小娟的抚养义务,影响了小娟的生活、学习。小娟要求母亲承担抚育费,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