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立案管辖

发布时间:2020-10-19 02:34:15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
2、双方都是军人的,。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
,,。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八、,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