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告夫擅卖离婚房 买主善意取得驳妻诉

发布时间:2019-08-22 18:38:15


夫妻离婚期间,丈夫将双方争议房屋卖予他人,妻子将丈夫和买房上告上法庭。近日,善意取得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被告徐某离婚,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被告徐某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被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双方争议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250000元。2008年2月1日徐某付清全部房款,并将该房产过户于李书宗名下, ,维持原判。张女士遂将前夫徐某和卖房人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在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该房产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登记在一方徐某名下,被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以合理价格购得,且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原告张女士主张受让人李某非善意,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