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将房产登记在女友名下 分手后可否讨回房产?

发布时间:2020-10-04 15:43:15


本期专家:陈亮亮,审判员,多年从事房地产案件审理工作。

男女双方热恋期间,感情甚笃,往往爱意深得恨不能互为血肉。

正因为处于感情的甜蜜期,男女对于双方的财产分配都不会有太多的计较。当男方及其父母花钱购买一套房屋后,在女方未支付分文房款的情况下,双方也均不介意将这套房屋只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然而,当男女双方恋情告吹之后,这套房产又该如何处理?作为出资方的男方家庭又是否有权讨回这套被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呢?

【基本案情】

房产登记女友名字 分手后男子提变更

已处花甲、耳顺之年的许仙妹与刘旭东有一个儿子,名为刘文彪。

2001年,刘文彪与霍如心开始谈恋爱。 2004年10月11日,许仙妹通过本市某一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上家赵超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约定以40.7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本市宝山区宝林八村内的一套房屋。当月起,许仙妹、刘旭东及刘文彪入住该房屋,并居住至今。 2005年2月2日,由刘文彪的女友霍如心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

在购房期间,霍如心向上海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其余房款均由许仙妹、刘旭东出资。另外,霍如心将上海银行存折交给许仙妹、刘旭东,一直由许仙妹、刘旭东代霍如心归还贷款本息。

可是,又有谁料到,刘文彪与霍如心两人的恋爱后来以失败告终,也正因为刘文彪与霍如心的分手,引发了一起房产确权纠纷。许仙妹、刘旭东一纸诉状将儿子的前女友霍如心告上法庭。

原告许仙妹、刘旭东诉称,其二人之子刘文彪与霍如心曾是恋爱关系。 2004年10月,许仙妹、刘旭东出资购买本市宝山区宝林八村内的一套房屋。当时由于许仙妹、刘旭东、刘文彪申请贷款不成,于是考虑由已被视为一家人的霍如心贷款,之后确实以霍如心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也因此将房屋产权办至霍如心名下。之后,刘文彪与霍如心恋爱关系结束,但霍如心拒绝变更产权。对此,许仙妹、刘旭东表示不满,认为该房产的房款均有自己支付,贷款也由自己负责偿还,该房产理应归他们二人所有。因此,,要求确认房产归其二人所有。在法庭上,被告霍如心辩称,之前确实是与刘文彪在谈恋爱,买房时也确实没有出资,但当时刘文彪说买下房屋赠与自己,所以房屋产权登记人也仅为自己一个人。霍如心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仙妹、刘旭东出资为霍如心向上海银行提前还清了贷款。审理中,许仙妹、刘旭东否认将房屋赠与霍如心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目前房屋的市场价值在82万元左右。最后,、刘旭东共有;原告许仙妹、刘旭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霍如心支付补偿款15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原告也须支付补偿

,霍如心关于恋爱期间受赠系争房屋的陈述,因缺乏证据佐证,也违反常理,。

系争房屋的权利人虽登记为霍如心一人,但霍如心在购房时未实际出资,银行贷款也一直由许仙妹、刘旭东归还,再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等事实,、刘旭东的陈述,认定霍如心仅是名义上的房屋产权人。

许仙妹、刘旭东作为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其二人系房屋真实所有权人的请求,。因霍如心申请购房贷款,对购房具有一定贡献,且鉴于当时霍如心与刘文彪的恋爱关系,许仙妹、刘旭东同意将产权人登记为霍如心,也具有与其共有房屋的一定含义。现恋爱关系终结,许仙妹、刘旭东在被确认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时,应当对霍如心作出相应补偿。因此,,酌情确定许仙妹、刘旭东补偿霍如心15万元。

据此,依照 《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刘旭东共有;原告许仙妹、刘旭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霍如心支付补偿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