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2-29 08:40:15


  夫妻离婚后,一方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对方不同意的,可以起诉,符合变更条件的,。下面是的小编整理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判决书。

  变更子女抚养权判决书

  陈某1与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13民初3793号

  原告:陈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芬,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日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份起,按照每月1800元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15日生育原告陈某1。因感情不和,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2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长女陈某1由被告抚养,次女陈丽文由刘某抚养。2015年3月刘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陈某1由刘某抚养,,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原告称,自2016年3月起被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本案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确定实际收入情况,以现阶段原告陈某1的教育情况以及原告之母的收入状况综合计算,酌情以被告陈某2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为宜。

  综上,、第三十七条,、第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2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丛 媛

  人民陪审员  刘生世

  人民陪审员  夏美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晓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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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