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不足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7 05:03:15


  遗嘱信托在我们生活中出现的机会并不高,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对遗嘱信托的规定并不多,有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对遗嘱信托进行监督。那么遗嘱信托的对象是谁?订立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遗嘱信托不足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遗嘱信托不足的条件”的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遗嘱信托不足的条件

  由于遗嘱信托具备独特的理论构造,其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文章在着重研究了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制度后,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遗嘱信托的理论构造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依此定义就可发现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继承法两个法域的制度,其理论构造具备如下两个鲜明的特点:

  (二)遗嘱处分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

  按照遗嘱在继承中的作用不同,财产继承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处分两大类,其中当事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遗产的制度是遗嘱处分制度 ,遗嘱处分包括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等。既然遗嘱信托属于遗嘱处分,显然其首先应该适用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讲,不能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规避现有继承制度中的强行性规定,否则遗嘱信托便会因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同时,遗嘱信托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遗嘱信托的设立、运行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我们认为正是这两个制度的结合使遗嘱信托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继承法均贯彻“遗嘱自由”原则以允许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另一方面,信托制度能起到通过信托文件将委托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发挥到极致的作用对此有学者正确指出,信托制度的特征在于一国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能容忍到什么限度[3].这一命题从遗嘱信托的丰富的现实功能中得到充分验证,在英美法系人们广泛利用遗嘱信托达到财产隔代传承、避税等目的,其中的财产隔代传承功能甚至可以使当事人对财产的支配持续到死后多年。

  二、遗嘱信托的对象

  1、欲立遗嘱,但却不知如何规划的人。

  2、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需求的人。

  3、欲避免家族争产,妥善照顾遗族的人。

  三、订立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

  1、自书遗嘱信托或代笔遗嘱信托应避免以打字机或计算机制作完成,换句话说,遗嘱信托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或由代笔者书写。

  2、代书遗嘱的遗嘱人最好以亲自签名或按指纹,避免采用盖印章的方式。

  3、如果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最好除了代书人之外,应再经三人以上的见证人签名,以增加此遗嘱有效性。

  4、前项见证人中应避免由遗赠人担任而造成缺格现象。

  5、遗嘱信托中最好能考虑民法上有关“特留分”的因素。换句话说,不可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碍的孩子),而必须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托人抚养的人。

  6、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

  7、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遗嘱信托不足的条件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遗嘱信托的不足之处有很多,一是法律层面的,法律方面对遗嘱信托的规定并不完善,,,因此在我们的生活中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处分财产并不常见。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