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离婚双方争议的房屋

发布时间:2019-08-17 01:08:15


  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如果属于自行购置的商品房,付出与所得的差距并不特别明显,双方的分歧也不会很大。而当事人根据一定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所花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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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本解释规定只视具体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当事人对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解释(二)》总结实践中一些地区较为成功的经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提供了一些可行的做法。比如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便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